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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欠费起诉一定有法律时效,以前是两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是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要去供暖公司找负责人去咨询是怎么事,之前供暖是不是有欠费的情况,有欠费的情况那你就补缴,还带有滞纳金,或是你的商业房或楼那有问题赶紧处理,都要问清楚,会解决好的。
取暖费出现纠纷,是有诉讼期限的,诉讼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二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法律不于保护。如果钱不多,建议交清欠费就好,如果是天价,则需要参考贵处与物管签定的协议内容方有答案。【拓展资料】于供暖费是否使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第198号在关于诉讼时效方面是这么规定的:“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一般应遵守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应认定供热单位在持续主张权利。”从此规定我们看出,关于起诉到法院的供暖费,原则上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但由于供暖的特殊性,“在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苛”。如何理解“不宜过苛”?笔者这之前办过上百起供暖费的案子,基本上都是被迫起诉到法院,对方当事人也曾提出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有的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则被法院驳。因为这这一问题上争议太大,所以笔者也曾与法官交流过这个问题。最后的结论是:由于没有特殊情况,即使在业主并未缴纳供暖费的情况下,供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供暖,所以供暖费要是严格按照规定来,那么这对供暖公司是不公平的。但是,若供暖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与规定相悖。所以现实中法官在供暖费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2009年的供暖费为例。假设供热单位2009年起诉业主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2007年之后的供暖费,这无疑问,因为此时供暖公司主张的供暖费在诉讼时效之内。若供热单位此时主张1997年到2009年的供暖费,这个时侯法官讲会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予以自由裁量:2002或2003年(具体哪年由法官自由裁量)之后的供暖费能得到支持,之前的供暖费法院会以供暖单位怠于行使权利而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几年之内的供暖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供暖费已过十年八年,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对方要是愿意给的,不在此列。
需要证据。
以《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为例: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五年来,西城法院受理供暖合同纠纷9976件,平均每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都保持在2000件左右。在这些纠纷中,98%以上的诉讼是由供暖单位作为原告提出,要求采暖用户交纳供暖费。
不过,在其中35%的案件中,采暖用户都提出,自家的供暖温度不达标,因此拒交供暖费。但是,供暖单位对此都不认可,而大多数用户又提交不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导致败诉。
李先生被供暖单位告上法院时已经欠缴5年的供暖费了。李先生说,自家的暖气一直不热,一家人冬天在屋里待着都得穿羽绒服才行,因此他才一直不交供暖费。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自己用温度计测温的照片等证据,但由于这些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判决李先生败诉,应当向供暖单位交纳欠缴的供暖费用。除了缺乏证据之外,记者发现在这些供暖纠纷中,用户不了解政策和法律规定,任性不交供暖费的情况很突出。
还有不少用户欠缴供暖费多年,但认为供暖单位起诉的供暖费超出两年诉讼时效的无效,拒绝交纳两年以外的费用。法官表示,供暖案件的诉讼时效上,虽然遵循两年的一般性限制,但如果供暖公司能证明持续向欠费用户催缴,并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用户应当交纳欠费。
法官提示说,采暖用户应该加强取证意识,积极运用第三方测温制度化解争议;在房屋空置时有条件停暖的应当妥善办理停暖手续;合理认识供暖合同关系,加强对供暖政策的学习了解,积极主动履行自身的交费义务,避免诉讼发生。
具体参照当地供暖政策,如果业主不住,暖气费可以不交,但是需要缴纳基础热费,需要报停,如果不报停,也不缴纳基础热费,则需要全部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会产生违约金。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欠取暖费法律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扩展资料:
合同内容中有生效时间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无约定时间的,以落款处的时间为准,签字盖章表示对其认可。签字盖章的时间表示认可的时间。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法律上未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供暖公司未能及时的供热,按少供日应缴暖气费的双倍赔偿;供暖公司的供热质量不达标准,按确认的不达标准日应缴暖气费的双倍赔偿; 供暖期结束,在指定期限内用户未能交齐暖气费,所欠暖气费要按规定交滞纳金。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就和电费水费一样,是消费者与供气化司的协议关系。如果不交暖气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如果不交,供气公司可以收取滞纳金。还可以将欠费者告上法庭,由法院发传票,并且强制执行,直接在消费者银行帐户划扣欠款和开庭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
如果是郑州市内的居民不交取暖费,热力公司有权停止供应暖气到户。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
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扩展资料:
取暖费的相关规定:
(依据: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各企业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
各银行按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从用暖单位基本帐户中逐月划拨。供暖单位不按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执行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
第九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的收缴,按照供暖单位提出的缴纳金额,经用暖单位和财政部门认证后,由财政部门采取票不落地的办法,直接拨付给供暖单位。
第十条自有产权住宅的取暖费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后交供暖单位,也可以委托供暖单位代收,产权单位负责提供住户所在单位认证单,由供暖单位负责收缴。
第十一条无单位人员及情况特殊人员的取暖费,由供暖单位直接负责收缴,实行缴款供暖。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的取暖费一律在供暖前由产权单位向供暖单位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单位面积增减、住宅产权变更,必须到供暖单位办理面积增减和过户手续,否则取暖费仍由原用户承付。
第十四条各用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拒不核定缴费额、借故拖欠或不缴纳取暖费的单位,造成停止供暖,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对拖欠取暖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除强制扣款外,并处以应缴额2-3%的罚款。
第十六条供暖单位应做好取暖费的收缴工作,同时对收缴的取暖费及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冬季供暖顺利进行。因管理不善,挪用、占用资金,造成不按期供暖、停止供暖或达不到供暖标准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