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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各自的条款,通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即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大修基金(算法)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
拓展资料注意事项: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账户内的余额。5、大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1.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1.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m2,多层(含别墅)50元/m2(各地房屋维修资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不同);
2.北京市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乘以比例乘以面积。
3.需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是由北京当地房产部门确定的,所以各个地区的维修基金比例是不一样的。
二、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区域指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电梯、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等共用设施设备。
1.保修期满后,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方可使用维修资金。具体业主按投票权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理财外,禁止挪作他用。
房屋维修基金按购房款2-3%的比例计算,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计算,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