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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保障性住房需要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财产总额不超过财产限额;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法律依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4、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5、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6、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申请住保障性住房需要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财产总额不超过财产限额;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3、已婚;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法律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分析:保障房申请条件
保障房申请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要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才能申请,这是申请保障房的前提条件。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是本市户口的;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口。
2、 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日之前连续2年不会超过当地规定的保障房收入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金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会超过当地对保障房规定的财产限额。
4、 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宅建设用地。
5、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的时候在当地和国内其它地方没有申请保障房。 法律依据:《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对我国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会有清晰的框架设计,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将保障房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直至退出等所有相关问题都纳入其中。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如下: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2、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4)本市他处无住房。3、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